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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室内环境检测采样规则

    2018-04-19 08:54:22  来源:刘
    0.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划分为以下两类:
    1、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    2、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    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    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    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
    1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
    2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
    3、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
    6.0.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    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    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
    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
    6.0.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     
    其它方面的采样说明:
    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旅店业客房采样
    客房间数
    ≤10
    >100

    采样点数(个)
    客房数5~10%
    客房数1~5%

    采样高度(m)
    0.8~1.2
    0.8~1.2

    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象厅(室)采样
    座位数(个)
    ≤300
    ≤500
    ≤1000
    >1000

    采样点数(个)
    1~2
    2~3
    3~4
    5

    采样高度(m)
    1.2
    1.2
    1.2
    1.2

    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舞厅、游艺室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厅采样
    座位数(个)
    ≤50
    ≤100
    ≤200
    >200

    采样点数(个)
    1
    2
    3
    3~5

    采样高度(m)
    舞厅1.5     其他场所1.2

    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;商场、书店;医院候诊室;
    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
    面积
    200~1000
    1001~5000
    >5000

    采样点数(个)
    2
    4
    6

    采样高度(m)
    1.2~1.5
    1.2~1.5
    1.2~1.5
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附: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
    检测项目
    Ⅰ类工程限量值
    Ⅱ类工程限量值

    氡(Bq/m3)
    ≤200
    ≤400

    甲醛(mg/m3)
    ≤0.08
    ≤0.12

    氨(mg/m3)
    ≤0.2
    ≤0.5

    苯(mg/m3)
    ≤0.09
    ≤0.09

    TVOC(mg/m3)
    ≤0.5
    ≤0.6

     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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