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.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划分为以下两类:
1、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2、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
1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
2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
3、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
6.0.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
6.0.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其它方面的采样说明:
1、 旅店业客房采样
客房间数
≤10
>100
采样点数(个)
客房数5~10%
客房数1~5%
采样高度(m)
0.8~1.2
0.8~1.2
2、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象厅(室)采样
座位数(个)
≤300
≤500
≤1000
>1000
采样点数(个)
1~2
2~3
3~4
5
采样高度(m)
1.2
1.2
1.2
1.2
3、 舞厅、游艺室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厅采样
座位数(个)
≤50
≤100
≤200
>200
采样点数(个)
1
2
3
3~5
采样高度(m)
舞厅1.5 其他场所1.2
4、 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;商场、书店;医院候诊室;
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
面积
200~1000
1001~5000
>5000
采样点数(个)
2
4
6
采样高度(m)
1.2~1.5
1.2~1.5
1.2~1.5
附: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
检测项目
Ⅰ类工程限量值
Ⅱ类工程限量值
氡(Bq/m3)
≤200
≤400
甲醛(mg/m3)
≤0.08
≤0.12
氨(mg/m3)
≤0.2
≤0.5
苯(mg/m3)
≤0.09
≤0.09
TVOC(mg/m3)
≤0.5
≤0.6